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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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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字〔2023〕7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42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将《济南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5日   




济南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项实施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住建领域应急预防和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扬尘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编制本实施方案。

1.2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房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程》(DB37T5252-202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沙尘天气之外的重污染天气时,房屋建筑、燃气、供热工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等住建领域施工工地应急响应工作。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房屋征收管理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绿色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用中心)、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市质安中心)及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51705613。

2.2机构职责

2.2.1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处置工作,修订、完善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市质安中心和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2.2.2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制发全市住建领域采取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的通知,书面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内网发送到市质安中心和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对住建领域应急情况进行调度、总结与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市指挥部调度要求,牵头负责全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保障工程的申报工作;承担局领导小组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2.2.3相关处室、单位及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全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

2.2.3.1保障工程申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要求,提报拟申请加入重污染天气保障范围的工程清单。其中:“保交楼”等房地产开发领域重大民生工程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由绿色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清洁取暖建设项目由市公用中心负责,房屋建筑、燃气、供热工程等由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

2.2.3.2响应措施落实。根据监督管理责任分工,负责将实施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的通知第一时间发至所监督管理的或本辖区的所有房屋建筑、燃气、供热工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等住建领域施工工地;负责检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执行市指挥部实行的统一响应分级,按首要污染物情况分别启动,其中PM2.5为首要污染物时实行3个等级的响应,O3为首要污染物时实行1个等级的响应。

3.1.1当PM2.5为首要污染物时,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3个等级。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3.1.2当O3为首要污染物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3.2响应程序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空气污染形势,每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关注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告,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通知后,制发《关于采取重污染天气**级别响应措施的通知》,并立即通过内网发送到市质安中心、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督促市质安中心和区县(功能区)及时将响应通知发至所监督管理的所有房屋建筑、燃气、供热工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等住建领域施工工地。

各施工工地按通知要求迅速落实,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质安中心和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3.3响应措施

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结合工程施工特点,选取应急管控重点环节,实行差别化的应急减排限、停产措施。优先管控土石方挖运、爆破、建筑物拆除、管沟刨掘、切割、建筑垃圾清扫、水泥等易扬尘细颗粒物料的归方码垛及装卸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环节。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程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重污染天气保障管理,保障工程按年度申报,具体按照市指挥部当年的工作要求进行。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保障类清单的工程项目,在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根据级别采取减排措施,执行保障措施。保障类工程污染治理措施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4分级响应

3.4.1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

①Ⅲ级响应措施。停止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槽)开挖及回填、道路或管沟刨掘、切割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的装卸、归方码垛,停止室内外易扬尘垃圾的清扫归集、装车及运输作业,停止现场混凝土或砂浆搅拌、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切割等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严格工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严禁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4年1月1日起,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建成区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发电机、推土机、桩工机械、非公路用卡车、叉车等。

强化工地内道路、裸露地面、加工场地及物料堆放场地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全面湿化处理,每隔6小时进行一次。

②Ⅱ级响应措施。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除钢筋加工与捆扎、模板与脚手架搭拆、幕墙安装、室内门窗及设备与管线安装、不能立即间断的混凝土浇筑(应急期间完成首次浇筑后不得再浇筑)等施工作业外,停止其他一切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地下工程除外)。

全市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全面湿化处理,每隔4小时进行一次。

③Ⅰ级响应措施。在实施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停止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全面湿化处理,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

3.4.2 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施工工地分时段停止涉油漆或涂料的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护栏喷(刷)油漆、室外路面沥青铺设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

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应急指令,对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除外)采取管控措施。

3.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督导检查组负责对施工工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有效执行相应级别停工限产措施的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曝光,或提交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质安中心和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要分别对所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燃气、供热工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等住建领域施工工地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相关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3.6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实施方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市质安中心和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

3.7总结和报告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实行应急处置情况“日报送”制度,市质安中心和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应在每日16:30前报送当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送至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发现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4应急保障

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质安中心和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确保与所监督管理工程及其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加强联络,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保障公务用车,利用短信平台、微信群等信息化手段发送应急信息,确保及时妥善处理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监督问责

5.1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要认真落实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督查本辖区房屋建筑、燃气、供热工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等住建领域施工工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5.2对应急响应期间不执行响应措施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行政处罚或建议移出保障类清单。

6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1日印发的《济南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济建质安字〔201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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